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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72號
抗 告 人 曾文泉
上列抗告人聲請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4 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其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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