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監宣,72,201508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72號
抗 告 人 曾文泉
上列抗告人聲請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4 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其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