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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李國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許乘嘉間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3 日本院所為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
又聲請補充判決( 或裁定) 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以聲請人未經授權,於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填載發票人及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為由,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經本院以103 年度士簡字第846 號判決確認聲請人所持有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聲請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上字第197 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是本院已就聲請人之上訴範圍為判決,並於主文表示判決結果,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之情事,聲請人主張本院確定判決與刑事裁定認定不同、片面聽信相對人之詞、限縮聲請人攻防、漏未審酌訴外人德吉實業有限公司借票事件之法律關係,致他案因此判決脫漏,又脫漏訴訟標的金額、未調查聲請人所提證據云云,核屬對本院判決理由之指摘,與裁判脫漏無涉,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補充判決,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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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票面金額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
│號│ │ │ │ │
├─┼──────┼───────┼────┼────┤
│1 │1,500,000元 │台灣藍天堂股份│103.1.10│103.5.23│
│ │ │有限公司、許乘│ │ │
│ │ │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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