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簡上,38,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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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王興華
被上訴人 胡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9 月3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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