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簡上,91,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尤家華
被上訴人 國泰醫院汐止分院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複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文書之真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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