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聲,109,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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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行家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家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四年度建字第六○號事件准予退還聲請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柒元。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相對人清償,爰撤回訴訟並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伍佰柒拾柒元,業經原告於同年7 月3 日如數補繳,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

惟聲請人業於同年6 月23日具狀聲請撤回訴訟,致訴訟於前揭命補裁判費用前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第一審裁判費,符合首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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