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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九十年度繼字第二五二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九十年度繼字第二五二號卷宗。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主張其對本院90年度繼字第252號拋棄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梁國璋有債權債務關係,為向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追償債務,而有確保其債權之需要,須聲請閱覽、抄錄本院90年度繼字第252號卷宗,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1份、VISAMASTERCARD金卡榮譽客戶專用簡易申請書、信用卡會員繳款明細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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