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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就聲請迴避事件(104 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迴避制度旨在使有迴避原因之法官,不參與事件審理程序,及事件裁判之作成,以維護審判程序之公正。
倘法官已經參與審理程序,並參與裁判之作成,則在事實上已無從再令法官迴避,倘其先前確有迴避原因,應屬裁判如何救濟之問題。
其仍有法官迴避之聲請者,即應駁回其聲請。
最高法院就此亦著有相同意旨之71年台聲字第123 號判例可資參考。
二、查本件聲請迴避事件,係就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聲請迴避,而該事件於民國104 年7 月6日業經承審合議庭法官作成終局裁定(駁回聲請),此有該裁定之網路列印本附卷可參,惟本件聲請係於104 年7 月23日始具狀聲請到院,此有本件聲請書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憑。
是依前開說明,該事件已無從再令法官迴避,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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