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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徐桂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蔡茂
興、陳淮舟、黃奇泰、劉錦圳、郭怡伶、張宮瑞等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據為釋明,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停止執行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先前是否與相對人間有其他訴訟事件繫屬?案號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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