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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9號
原 告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原 告 謝諒獲
上列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2 號事件,聲明異議、聲請補充裁判、聲請承擔訴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及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查本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2 號損害賠償事件,先前因依法視為撤回而終結,業據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全卷查核屬實。
嗣原告謝諒獲對於上開依法視為撤回之處置,先後三次聲明異議並就上開事件有所聲請,均經本院以原先依法視為撤回之處置無誤,駁回其異議及聲請(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359號裁定、102 年度聲字第147 號、103 年度聲字第43號裁定參照,其中100 年及102 年之裁定,亦經抗告後駁回)。
二、茲原告又聲明異議並聲請補充裁判、聲請承擔訴訟,但本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2 號損害賠償事件,既因依法視為撤回終結而不再有訴訟繫屬,已詳如上述,則原告再為異議聲明、聲請補充裁判(應以先前以裁判終結為前提)、聲請承擔訴訟(已因終結而無從承擔),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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