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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9號
異 議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異 議 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書賓、林書賓之配偶即郭怡君、井強企業有限公司、張黃秋琴、張芳生、張正宗、張正宗之配偶即周淑英、郭傳薰、郭黃阿雪、郭嘉蕙、郭嘉蕙之配偶即劉秉烜、陳瑞生、陳瑞生之配偶即陳黃鳳嬌、日本國法人株式會社和光イーエムアイ、佐佐木隆、佐佐木隆之配偶、吉誠會計師事務所、黃久康、黃金筑、黃久庸、黃廣穗、照華會計師事務所、鄭念祖、鄭念祖之配偶即吳郁清間損害賠償聲明異議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8 月10日104 年度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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