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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洪金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而宏、孫文玲、林逸婷、林嘉儀、陳渭龍、藍
鯨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零陸佰玖拾柒萬叁仟玖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拾肆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
又原告固另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04年度救字第70號、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抗字第494 號、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231 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應即繳納裁判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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