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補,704,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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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瑋倫即李志雄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肆仟陸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貳佰玖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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