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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告 張家榕
訴訟代理人 姜明遠律師
被 告 林群修
來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修
被 告 林欣穎
郭朝興
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零貳拾玖元【計算式:(304,000 元/ 平方公尺《系爭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4 +60)平方公尺《被告占用面積》×1/7 《原告應有部分》)+800 +800 +50,000+4,000 +4,000 +4,000+5,000 +2,000 =2,850,0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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