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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 告 謝郭月嬌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被 告 謝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萬元(即系爭房地契約書所載之買賣總價款),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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