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 告 田臨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越通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拾玖萬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