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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鳴珩
被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律師
黃光慶律師
柯瑩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特別股股息事件,原告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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