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補,771,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告 倪承光
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律師
被 告 林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