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補,773,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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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張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哲勝、張金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零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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