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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林月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崇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零叁萬柒仟柒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零陸佰玖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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