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補,789,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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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 告 項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自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邑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零壹萬肆仟捌佰零柒元(計算式:2,322,991 +691,816 =3,014,807 元《即支付命令第1 、2 項所命被告給付之本金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捌佰玖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叁萬零叁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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