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補,790,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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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9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熊園隆
被 告 鑫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恩慈
被 告 周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柒拾伍萬伍仟壹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叁萬叁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叁萬貳仟伍佰捌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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