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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高明通
被 告 施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一項第一行關於「上列原告與被告杜瑞奎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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