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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95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東西股份有限公司、海峯股份有限公司、協聯物流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壹萬柒仟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附表:
┌───────────────┬────────────────┬─────────┐
│ 租 賃 契 約 │ 租 賃 期 間 │每月租金(新台幣)│
├───────────────┼────────────────┼─────────┤
│被告品東西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海│99年6 月1 日起至100 年5 月31日止│ 309,750元 │
│峯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三人新集興物│ │ │
│流股份有限公司間租賃契約 │ │ │
├───────────────┼────────────────┼─────────┤
│被告協聯物流有限公司與第三人新│99年6 月1 日起至100 年5 月31日止│ 175,000元 │
│集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租賃契約│ │ │
├───────────────┼────────────────┴─────────┤
│ 計 算 式 │(309,750+175,000)×12=5,817,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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