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補,796,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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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臺北市酒泉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台生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律師
林世芬律師
被 告 陳銘慶
陳鍾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伍拾伍萬伍仟壹佰叁拾肆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捌佰肆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附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104 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92,733元,依原告起訴狀主張被告二人無權占有部分面積,經測量合計為39.2平方公尺(30.9+8.3=39.2),則訴訟標的價額為755萬5,134元(192,733×39.2=7,555,134,元以下四捨五入)。
(訴之聲明第二、三項為附帶請求,不另計徵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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