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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99號
原 告 邵曰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榮民總醫院、簡榮生、曾令民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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