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補,804,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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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04號
原 告 吳詩敏
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律師
被 告 德上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段美南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乃基於股東權而生,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無法核定時,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其價額。
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德上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上公司)於民國104 年7 月6 日臨時股東會之決議不成立;
備位聲明則為撤銷被告德上公司同日之前開決議,核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涉訟,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擇前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定之。
然其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核定其價額,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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