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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怡科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洋
訴訟代理人 葉大慧律師
王至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謙翃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算式:美金17,302.4元×原告於民國104 年8 月6 日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31.3=541,56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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