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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周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國亮間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拾叁萬肆仟零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零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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