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告 邱美雲
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律師
被 告 邱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捌拾伍萬玖仟肆佰叁拾叁元(計算式: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壹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一、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新臺幣(下同)185,000 元(104 年土地公告現值)×112平方公尺(面積)×(1/5 +4/15)(權利範圍)=9,669,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2樓房屋:
190,100 元(104 年課稅現值)
三、以上合計9,859,433 元(計算式:9,669,333+190,100 =9,859,433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