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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6號
原 告 潘李淑誼
被 告 郭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計算式:200,000+280,000 =4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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