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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臺灣真弓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俊杰
上二人共同 游文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語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婷婷、謝聿媗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
聲明第二項、第三項請求被告施婷婷、謝聿媗各給付新台幣拾萬元損害賠償部分,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之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
是以,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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