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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告 康弘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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