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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 告 張修衡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泰霖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給付盈餘分配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 萬7,488 元(即原告主張應受分配盈餘250 萬3,488元及薪資報酬65萬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284 元。
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捌仟玖佰肆拾壹元(計算式:32,284×654,000/3,157,488 ×1/2 =3,343 ,32,284-3,343 =28,941)。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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