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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30號
原 告 劉灼梅
訴訟代理人 枋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叁萬肆仟零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玖佰玖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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