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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8號
上 訴 人 陳泰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家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7,4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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