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06號
原 告 施嘉全
訴訟代理人 施文賢
施翠華
被 告 簡駿森
簡太陽
簡天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以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6重測後地號欄、簡稱欄中「478內地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478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6重測後地號欄、簡稱欄中「478內地號」之記載,均顯係「478地號」之誤寫,此觀原告提出之系爭耕地租約即明,是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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