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訴,1456,2018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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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56號
上 訴 人 林武進
林顏寶玉
林文忠
林昕儀
林倢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淑蕙
上 訴 人 林桂長
林文蔚
林建利
黃品綸
上一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韋智
陳尹
上 訴 人 黃吳麗娟
黃彥儒
黃齡瑩
黃彥智
黃陳明英
黃俊穎
黃琴斐
黃俐禎
陳火城
陳志昌
陳志任
王孫東
黃玉琴
林陳淑敏
林秋蓉
林文煒
林秋湄
邱瀅憓
林昭呈
林靜瑜
林意洵
林許儉
林志豪
林志明
林馮素英
林聖開
林良儒
林美婷
林武信
杜林素娥
林武源
被 上訴人 陳元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上訴人部分應增列「林建利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上訴人部分漏列林建利,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上訴人林建利之聲請更正增列。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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