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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48號
原 告 蕭海珊
徐宏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君婷律師
何昇軒律師
被 告 潘正義
鄭義盛
訴訟代理人 鄭永福
被 告 潘映樺
張進順
羅淑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28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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