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訴,371,20190315,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1號
原 告 夏恒修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聖平律師
葉子玫
被 告 劉陳美枝
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複 代理人 郭驊漪律師
被 告 林陳花蘭
陳其峻
陳清林
陳慶輝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律師
陳金來
被 告 陳冠如



陳佳慧
梁錦堂
梁正義
梁清雲
何陳阿梅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寶琴
被 告 魏文譚
魏明霞
魏志強
魏志山

曹陳燕鳳

梁美惠
兼 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陳紅續
被 告 謝玟伶
謝怡文
謝淑敏
兼 上三人
特別代理人 謝賴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魏文潭」之記載應更正為「魏文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 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