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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0號
原 告 林家鈺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劉彥良律師
被 告 張健雄
訴訟代理人 王世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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