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訴,410,2015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0號
原 告 林家鈺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劉彥良律師
被 告 張健雄
訴訟代理人 王世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