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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0號
原 告 蘇富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蘇木興
訴訟代理人 呂冠穎
被 告 范柳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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