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8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鄒旻達
姚欣宜
被 告 劉銘達
劉漢富
劉財秀
劉財安
劉銘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2,741 元【計算式:(63×165889×1/2 +38200 )×1/5 =000000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460元,尚有1,034 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