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6號
原 告 郭百綸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高婷琇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零四年度北簡字第一一0九九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北簡字第11099 號信用卡債權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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