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訴,597,2015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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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志明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徐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陸萬陸仟肆佰叁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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