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訴,6,2015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號
原 告 程文恭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律師
趙連泰律師
被 告 楊美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增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柒萬叁仟壹佰肆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後,尚欠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玖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⒈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如起訴狀附圖所示A部分:162,000元/平方公尺(103年1月公告現值)×13.61平方公尺(原告主張占用面積)=2,204,820元
⒉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如起訴狀附圖所示B部分:162,000元/平方公尺(103年1月公告現值)×5.36平方公尺(原告主張占用面積)=868,320元
⒊至原告以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徵裁判費。
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
2,204,820元+868,320元=3,073,14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