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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40號
上 訴 人 曾義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錫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零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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