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訴,764,2015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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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4號
原 告 李世杰
李世浩
李世惠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 告 陳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肆仟伍佰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104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0,000元×實際測量後占用面積12.63平方公尺=1,89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其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應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肆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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