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訴,775,2015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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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7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劉宗明
被 告 高郁晴
高郁勝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1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黃國益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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