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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0號
上 訴 人 郭政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嘉裕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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