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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56號
上 訴 人 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廢止登記清算中)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張之毓即張美娟
鄭採英
被上訴人 孫義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2萬508 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2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未如數補正到院,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依前開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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